[法学理论论言语]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重婚现象呈增多趋势,另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比较严重,这样使本应幸福、和睦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危机,甚至走向了破裂。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人注目和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其中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者同居、家庭暴力、家庭成员虐待遗弃,无过错方可请求在解除婚姻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无异是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不但其丰富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亦是对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的否定和摈弃,对于引导和规范我国婚姻家庭向健康的方向发展具有指引作用。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重婚、家庭暴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这个问题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涉及的一个新课题。为了全面理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下2001年《婚姻法》的产生背景;其次,要熟悉离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的内容以及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确定这个问题的;第三,我们探讨一下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问题。 一、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立法进程与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和自我完善迈出三大步,并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树起了三个里程碑,这就是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制度破旧立新的历史重任。198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在改革开放中维护和巩固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2001年《婚姻法》)根据当前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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