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言语] 内容提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列而存的独立的一种一审程序,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原则和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便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明确,以及简易程序本身疏漏颇多的问题,以致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中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必须明确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其次应当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其中以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为主要标准,还要对简易程序的本身进行完善,以实现其制度设计的本来意义。
主题词: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
导论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为了体现经济原则,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便利法院审判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又设置了简易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独立的一审程序。它体现了诉讼程序的经济原则和我国民事诉讼的两便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简易程序适用标准不明确,以及简易程序本身设计不完善等诸多问题,以致相当一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任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应范围,不严格按照应有的程序办事,甚至一些中级人民法院也任意简化普通程序使之变得与简易程序无异,这直接危及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及合法权益,我们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便于操作的简易程序适用标准,并完善简易程序本身的制度设计,以实现设置简易程序的本来意义。 (一) 当前简易程序适用中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类型,其中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具有内容上的系统性、完整性和适用范围上的广泛性、通用性。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程序,而是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并列而存的独立的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是一审程序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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