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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缺陷之对策
  罪刑法定主义使刑法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不再仅仅作为统治工具而存在,而且成为保障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大宪章。它要求只要公民未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在公民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犯罪人免予刑法规定以外的不应当刑罚。这样以正反两方面使公民的个人自由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家刑罚权受到最大可能的限制,在我国改革开放的今天,尤其需要罪刑法定发挥重要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然而,“‘没有无缺陷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也不例外。”刑法典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法律载体,而成文法,尤其是法典总是相对稳定和抽象的,必须会带来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1、不周延性,即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和非至上性,造成法律不能涵盖一切社会关系,立法者即使竭尽全力,仍会在法律中留下是星罗棋布的漏洞和盲区。所以有学者提出:“现实生活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刑法没有规定的‘恶行’,人民群众对该‘罪行’的容忍度如何?司法机关是否会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将该‘恶行’定罪判刑?罪刑法定原则会不会名存实亡?”这样一些尖锐的问题。2、滞后性,即法律与社会生活条件或大或小的脱节。法律具有稳定性特征,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变动的。无所谓“情无穷,法有限”。“实质上”的犯罪可能相当严重,但刑法条文对此可能无法作出敏锐反应。     罪刑法定的缺陷是客观存在的,克服的根本途径是实行自由裁量主义,但这样做的结果是以人治代替法治,以个别牺牲一般。我们应当用其他的对策加以弥补。在笔者看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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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时间:200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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