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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类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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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类推为现代刑法理论所不能容,废除类推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类推不是由于罪刑擅断而产生。类推的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人们不可能废除它,废除类推只是一个不成熟的愿望。理论上的废除不能排除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实际的类推,事实上,对类推的废除只是放弃了对类推的管制,这种废除活动只能使类推更为广泛。本文所要论述的是对类推的限制问题。 前 言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内容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根据现代法学理论,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是不允许类推的存在。那么什么是类推呢?类推是“对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的条文处断。”①一般认为类推构成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因此现代刑法理论基本上把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行和类推的适用对立起来,类推适用问题逐渐成为主张罪刑法定原则的国家刑法研究的禁区。在我国,适用类推也被视为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1997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为了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肃性,也废止了1979年刑法第79条的规定。虽然各国竞相废止类推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类推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对类推问题的否定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类推问题。本文意图通过对我国1979年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新刑法存在的与原刑法第79条规定相关的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评述,说明把类推问题扩大化的危害,说明对类推问题的简单否定对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 &n…… <<<<<全文未完,本文约31783个汉字,2979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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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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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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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647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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