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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规律的法——对黑格尔之“法”的现代解读
  [摘 要]:个别自由意志的发展,形成伦理性的关系,产生普遍意志,也就是发生并作用于人际间的规律,即作为规律的法,实为人伦之理的伦理。实定法律是立法者对法的发现和表述,只有在其保持与自在自为存在的法的同一时,才是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因此,立法过程中需要展开充分的伦理论证和分析,以确保所立之法的合伦理性。黑格尔之法的理念对于我们重新评价法律与伦理的关系,重新认识立法权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不足在于忽视了在发现法、形成法律过程中人民的作用以及司法权的重要性。导致这些缺陷的根源在于其对司法的定性及维护王权至上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作为规律的法,自由意志,立法权,伦理,司法权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试图将对法的研究看作是科学活动,试图发现并阐述有关法的真理,传播真理和正确的概念,而避免将原来的一盆冷饭,一炒再炒,重新端出,以飨大众[1](P. 2)。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系统完整地阐述了他对法、道德以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伦理关系的认识和主张,表明并论证了他在国家政治制度上的立场。本文试图探讨和理解什么是黑格尔在该著作中所阐述的法及这一法在当今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一、 法的产生以及法的本质:自由意志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来说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中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1](p. 10) 对于这一段话,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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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人:gf6h6   时间:200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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