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载入中...
|
|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论文 |
| 走向宪法的中立原则(中) |
广告载入中... |
|
二、 审查标准 如果一个案件在我试图描述的意义上被适当交给法院,法院就不能逃避决定其它政府分支的行为是否合宪的义务,那么你将不会怀疑什么是解释所应遵循的标准这个问题的相关性和重要性。对于最高法院及其判决的赞颂者或批评者,是否存在他们在道德和学术上有义务支持的任何标准? 不论你认为答案是什么,你肯定会同意我这么做是对的,也就是我对最高法院和对其批评者提出的是同一个问题。对判决的批评必然主张最高法院应该作出不同的决定。清楚的是,这类主张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提供了在法院应该获胜的理由,任何其它理由都是无关的。当然,不仅对于法院决定的批评而言是这样,而且这个标准适用于任何悬而未决且不论如何都至关重要的决定。是不是我在迟暮之年的忧郁才导致我悲叹,我们的文化没有产生太多尊重其职业限制的批评者? 就和某个古人——可能是约瑟夫斯(Josephus)所观察的那样,你也可以提醒我,历史容不下那些判断合理但最终被证明错误的人。但在这个意义上,历史是不可测知的;它将所有判决藏在未来的怀抱中,它从来不是一个现世的批评者。 我现在回到这个对法院和批评者都同样相关的标准问题——我指的是可以作为理性的实践而形成并检验的标准,而不只是作为一种任性或意志的行为。当然,这个问题和我们的文化同样古老。如果一个人认为法律只是命令(fiat)的一种,理性在其法律世…… <<<<<全文未完,本文约7074个汉字,5418个数字符号>>>>>
|
|
|
|
|
|
| 投稿人:gf6h6 |
|
时间:2007年8月19日 |
| 点 击:39 |
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647754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