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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与退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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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J.2.1.11以及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17个关于自然法的片断的分析,揭示了J.2.11所持的历史解释模式是自然状态-市民社会的两段论,通过援引影响罗马法的希腊哲学观点,进一步说明了上述历史解释模式隐含的退化论前提,从而建立了自然法的高级法地位与退化论的历史哲学的关联。最后阐明了自然法主体范围的缩小性变迁的悲剧意义。 「关键词」自然法、退化论、历史解释模式、希腊哲学 (一)既往的思考和失误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2.1.11的后部写道:“而显然,自然法更为古老,它是与人类本身同时自然传授的事务。事实上,市民法则在城邦开始被建立、长官开始被创立、法律开始被写成文字时,才开始存在(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M].徐国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5.)。”在过去对这一片断的分析中,我认为它明确揭示了没有建立城邦、创立长官、把法律写成文字的状态与出现了上述三者之状态的对立。考虑到罗马法学家持有的希腊哲学思想背景,前者可被界定为自然状态;后者可被界定为市民社会,通过社会契约论的环节完成了两者的过渡(注:徐国栋。民法的名称问题与民法观念史人[Z].未刊稿。)。 我还分析到,J.2.1.11是对西方传统的历史解释模式的宣示。按照这种模式,人类经历了从原始状态到文明状态的进化过程。这一模式的遵循者有的把这种进化的原因归之于和平的社会契约;有的归之于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解释模式属于后者(注:徐国栋。共和晚期希腊哲学对罗马法之技术和内容的影响[J].中国社会科学,2002(6))。它用原始社会的概念指称过去人们习用的“自然状态”;用“阶级社会”指代过去人们习用的“市民社会”,尽管话语发生了变化,但基本的思考进路与罗马人并无不同。在这种话语背景下,自然法是“原始社会”的法的意思,这样的隐含结论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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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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