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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另类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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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中,许多企业为了追求规模协同效应或财务协同效应,纷纷从横向或纵向设立或控股企业。而为了管理的需要,这些企业一般采取一个总机构进行全面管理。如何维持总机构运作所需的费用呢?这是可以筹划的,下面先举例分析。 甲集团为了追求成本领先战略,最近全资购买了1家上游丙企业,以保证原材料的供应稳定和价格合理。加上集团先前已拥有的2家全资企业乙和丁,甲集团共有3家全资企业。甲集团本部注册经营范围较广,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但实际上还未曾从事具体生产经营行为。 据预计,甲集团本部年管理费支出需600万元。对此,甲集团财务负责人认为拟按所属3家企业总收入2%的比例收取。假定3家企业总收入均为10000万元,不过新收购的丙企业为资不抵债(累计亏损较大,按现有获利情况,大部分亏损是难以从税前有效弥补)。 财务负责人按照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方式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 所属3家全资企业每年需提取管理费200万元。……<<<<<全文未完,本文约1892个汉字,419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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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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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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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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