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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信托投资公司会计核算模式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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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法》相继颁布实施,信托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回归“受托理财”的信托功能本源,涉及的是一种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构成的信用委托关系,其会计核算工作的对象、范围与要求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然而,信托行为作为一种新兴产业,自1979年产生和发展以来,关于这种信托业务活动的会计核核算一直未有明确的会计规范。我国现有的企业会计准则只涉及揭示和规范一般行业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问题,信托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长期沿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无法全面而有效地揭示这种新型且特殊的信托业务关系,迫切需要在我国会计准则的框架下寻求适合信托行业新的会计核算模式。 (一)信托投资公司会计主体的界定 所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涉及的或为之服务的一个特定单位。会计主体的界定就是要界定会计核算和报告的空间范围,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 从会计的本质和目标看,会计是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这在本质上就决定了会计是属于服务性活动——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关经济信息,其主体的确定应从其服务的对象——信息使用者出发。按照《信托法》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有义务定期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报告信托业绩,即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有关情况。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务依法建帐管理与核算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满足信托关系人的信息需求。信托业务涉及的关系人极为复杂,其面对的客户(即委托人)可以是居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可以是单个的客户,也可以是一个客户群体等。信托业务采取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的以一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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