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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产货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可以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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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特种钢材的生产和加工业务。2004年度实现销售483600万元。根据市场预测,今后几年内特种钢材的市场需求仍将大幅增长,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扩建一个生产流水线。扩建工程于2004年10月5日动工,2004年12月30日竣工。最近,当地一家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在为我公司进行纳税情况审查时,发现如下业务: 其一,用乙型号钢材260吨与某公司换水泥,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43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650元。当企业将乙型钢材换水泥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水泥371800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371800. 其二,将自产的甲型号钢材430吨用于在建工程(该型钢材的成本价为每吨136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吨2350元)。当企业将甲型钢材移送流水线建设时,会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684216 贷:库存商品-乙型钢材5848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9416. 注册税务师认为我公司这样处理不合法也不合理,建议我们调账。但是,他们并没有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法。因此我想请教贵报,对于以上业务,我公司怎样操作才算既合法又合理呢? &n……<<<<<全文未完,本文约1521个汉字,138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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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f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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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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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pjn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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