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学本科论文] 一、翻译目的论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功能派翻译理论创始人凯瑟琳娜·赖斯(Reiss)于1971年在其《翻译批评的可能性与限制》一书中提出了功能主义翻译批评理论,认为“译文所要实现的目的或功能不同于原文的目的或功能,译者应根据翻译要求优先考虑译文功能特征而不是对等原则”。[1]在此基础上,赖斯的学生汉斯·弗米尔(Vermeer)进一步摆脱了以源语为中心的“等值论”束缚,创立了功能派的奠基理论: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ie)。[2]弗米尔认为翻译是有明确目的和意图的人类跨文化交际活动。这里的“目的”主要是指“译文的交际目的”。[3]除目的原则以外,目的论还有两个原则:连贯性原则( coherence rule)和忠实性原则( fidelityrule)。这两种原则又同时从属于目的原则。由于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如果翻译的目的要求译文连贯通顺,那么译者应尽力使句子读起来顺畅、连贯,这时连贯原则是符合翻译目的的。如果目的原则需要译文不必通顺,那么,连贯原则不适用。同理,如果翻译的目的要求译文文本再现原文文本的特色与风貌,那忠实原则与目的原则是一致的,译者应尽最大的努力去再现原文的风格、内容及特点。如果目的原则要求译文与原文的功能有某种程度的差异时,那么忠实原则就不再适用。因此,目的原则是普遍适用的原则,而连贯性原则和忠实性原则是特殊原则。
目的论是对当代西方翻译理论研究的重大突破。首先,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带有特定目的的人类行为活动,而不是单纯的语言层面的转换问题。翻译并不是以原文本为基础的符号翻译,而是一种在译者的作用下,以原文文本为基础的跨文化人类交际活动。在翻译原则方面,目的论认为翻译应遵循的首要法则是目的法则,即翻译行为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和翻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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